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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

时间:2025-03-17 11:35:15
实用的终止合同四篇

实用的终止合同四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终止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终止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经友好协商,就提前终止技术服务合同,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终止 20xx 年 9 月 22 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保密条款对甲乙双方依旧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已支付乙方技术服务报酬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万元),须再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支付方式为 ,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甲方对乙方即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终止合同 篇2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员应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单位了解派遣员工情况,根据公司及用人单位的意见,提出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人员名单、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数额等)

2、报告批准后,合同管理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并签字认可。

三、终止劳动合同

1、起草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终止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等相关手续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程序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单位了解、收集员工本人情况(因病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被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被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转岗后仍不能从事现工作岗位的;其他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医疗期、是否能继续工作等,了解并确认后再予以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对员工的情况及意见说明。

3、收取员工治病时的诊断证明、病例、每日清单等。

4、整理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发放数额,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程序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第三章第十条(一)1.3款:职工因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仍无效的,累计旷工达七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第三章第十条(一)2款: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注:旷工天数计算须除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十一天及员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调休日。

二、程序

1、取证

要求用工单位在员工旷工期间,向其下发《旷工通知书》并要求本人签字认可。若联系不到,即时派人到其家中家访并拍照取证及要求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未能家访的,改为快递邮寄并要求邮局投递时由本人或直系家属(父母、妻子)签收及注明与其的关系,留取邮局签收的回执。若邮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凭证查其原因。否则,登报告示。

2、资料准备

员工考勤记录、旷工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历次旷工资料及处理结果、登报的报纸、用工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手续。

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

程 序

一、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程序

1、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应告知员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并告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劳动合同

1、起草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解除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及相关手续。

终止合同 篇3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年 月 日 签收时间:年 月 日

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终止合同 篇4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1、合同管理员应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单位了解派遣员工情况,根据公司及用人单位的意见,提出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人员名单、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数额等)

2、报告批准后,合同管理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并签字认可。

三、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后续事宜

1、起草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报告,待研究批准后下文(关于终止某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手续清缴。

3、移交社保部办理停保等相关手续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约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

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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