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集锦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供用电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供用电合同1供电局 XX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月份 XX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 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 XX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 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 供电局XX证 XX公司用电指标 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XX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 XX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 XX公司不超指标 万千瓦情况下,由于 供电局原因影响 XX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 XX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 XX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 XX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 XX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 月 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 XX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 XX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 XX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 供电局用XX和 XX厂。
供电局 XX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合同2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
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违约责任;
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
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
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
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
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
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⑸因故需要停电时,有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和进行公告的义务。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有尽快恢复供电的义务。
⑹有在其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的义务。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项用电权利之前,有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付费用的义务。
⑵对自身的送电装置,有义务接受供电企业对其图纸的审核、对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工程竣工后的检验义务。
⑶有按规定安装和保护用电计量装置的义务。
⑷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争论问题,要使这些问题得一迅速、公开、准确的解决,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经济司法解决。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⑴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电秩序。
⑵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⑶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合法行为,但由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供用电协议是未签订供电用合同以前,供用电根据国家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在供用电有关事宜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一般用户在供电前申请取得用电指标后,与供电企 ……此处隐藏23729个字……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供用电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签约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不续签;在与客户发生合同纠纷时,忽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及时化解矛盾。以上种种问题给供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将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属于客户违约的,应积极向其宣传《电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识,尤其是对涉及纠纷的供用电合同条款,要依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使用户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解释、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纠纷发生属供电方责任的,供电企业应主动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合同15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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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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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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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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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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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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